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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改制中饱私囊 深圳一国企高管私分4000万
    发布日期:2010-06-08

       从深圳盐田区法院获悉,前日下午,该院对原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沙进公司”)5名高管人员私分国有资产案进行宣判,认定该5名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瞒改制土地资产增值重大事项,与另外82名参与改制持股人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43,194,223元。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这5名原高管3年、2年、1年6个月及1年3个月有期徒刑。

      国企改制中隐瞒重大事项

      经盐田法院审理查明,创建于1959年10月1日的沙进公司为国有企业,1986年10月14日重新登记,注册资金5000万元。2001年11月2日,沙进公司从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属下以整体产权方式划转到粮食集团。2005年3月9日,粮食集团任命李某某作为沙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5年7月19日,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沙进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立项。2006年11月3日,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沙进公司改制整体方案。企业改制后的持股比例为:李某某持股10.9504%,彭某某、廖某某、徐某某分别持股4.3542%,何某某持股1.7414%。2007年8月23日,公司改制完毕,工商注册更名为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沙进公司纳入改制的资产包括三家店购物中心等6块资产。2006年7月20日,评估公司评估沙进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577.48万元(评估基准日:2005年7月31日),6块改制资产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3,426,658元,三家店购物中心(含单身宿舍3层)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1,662,577元。

      2003年6月24日,沙进公司取得三家店购物中心旧城改造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该公司没有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该许可证3个月后过期。在沙进公司改制过程中,2006年6月5日,沙进公司向规划局重新申请了三家店购物中心旧城改造项目并于同年10月12日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家店购物中心由原来的商业面积5553.42平方米、住宅面积1710.09平方米变更为商业面积5000平方米、住宅面积3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由50年变更为70年。

      2007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徐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向市国资委、粮食集团及评估公司隐瞒了三家店购物中心旧城改造项目已重新申请并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仍以人民币5,577.48万元的价格与粮食集团签订沙进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另附加偿还粮食集团的债务人民币34,728,628.19元,合计支付粮食集团人民币90,503,428.19元。

      2007年3月至8月间,李、彭、徐、廖、何及另外82名参与改制持股人先后与几家房地产公司洽谈三家店旧城改造项目及沙进公司整体转让事宜。2007年8月11日,李、彭、徐、廖、何及另外82名参与改制持股人以人民币2.2亿元的价格将沙进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鹏某达公司,并签订股权整体转让合同。

      案发后,粮食集团对三家店购物中心及单身宿舍房地产在新的规划利用条件下,以2005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该地块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4,856,800元。与2006年7月20日评估的价值人民币31,662,577元相比,李、彭、徐、廖、何及另外82名参与改制持股人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43,194,223元。

      追缴私分国有资产上缴国库

      盐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廖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在改制过程中,隐瞒企业改制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使得新增国有资产价值由参与改制人员按股份比例持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5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改制工作主要领导者,私分数额相对较大,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廖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在改制工作中协助李某某工作,私分数额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5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彭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私分的国有资产人民币43,194,223元予以追缴,归国家所有。宣判后,5名被告人对是否上诉未作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