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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投话廉 第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1-11-24

    一、以案示警:利用“影子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如何定罪

    这是一起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窝案。孙明文,曾任南京市鼓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环公司)副总经理。张京宁,曾任鼓环公司渣土运输公司经理。周波,曾任鼓环公司职员、南京易仕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仕达公司)控股股东。章桂华,曾任鼓环公司渣土运输公司副经理。周晓燕,曾任鼓环公司财务科科长。他们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2013年,鼓楼区环卫所改制成鼓环公司,实行企业化市场运作。2013年6月,时任鼓环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2014年1月起主持工作)的孙明文与张京宁、周波共谋共同出资(对外由周波统一出资)以鼓环公司名义购买14辆卡车,由周波及其实际控制的易仕达公司承接鼓环公司承揽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业务。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在鼓环公司自身可以购买车辆并已实际开展与周波承接同类业务的情况下,孙明文和张京宁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渣土清运业务交给周波及易仕达公司承运,累计从公司结算渣土清运费用2600余万元,共获取非法利益660万元,其中孙明文分得230万元,张京宁分得80万元,周波分得230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2013年至2016年,在鼓环公司与易仕达公司结算费用过程中,孙明文、张京宁及章桂华、周晓燕等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财务报销规定,同意和帮助周波以不合规票据报销的方式结算渣土清运费用26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00余万元,致使鼓环公司多缴纳营业税59万余元。

    (三)贪污。2019年2月,孙明文利用职务便利,以给不符合发放全年奖金条件的相关人员发放奖金的方式,套取奖金5.55万元。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章桂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不报手段,私自截留垃圾倾倒费26万余元。

    2016年,南京市对渣土运输行业进行整顿规范,因孙明文、张京宁及周波所购车辆无相关资质,难以继续运营,该三人密谋采取民事诉讼途径争取利益。诉讼期间孙明文置鼓环公司利益于不顾,对周波主张均予认可,后将法院判得的近400万元赔偿款私分。2019年5月,周波又起诉鼓环公司要求赔偿其预期利润1200余万元,孙明文同步配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鼓环公司赔偿周波1200万元,致使鼓环公司濒临破产,所属近2000名职工面临失业风险。2019年6月,孙明文转岗。2019年9月,鼓环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相关问题反映至鼓楼区纪委监委。2020年,在案件查办期间,南京市中院以该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波的起诉。2021年2月,鼓楼区纪委监委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对2016年周波与鼓环公司的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当月,鼓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廉政课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具体在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区别。一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二是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三是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节气说廉:小雪至,冬始俏,廉洁守心可御寒

    小雪,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20个节气,此时气候下降,阳气上升,而致天地不通,阴阳不交,万物失去生机,天气闭塞而转入严冬。

    北方的小雪已悄然地落入人间,毛泽东《沁园春·雪》笔下的“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让人不禁对北国雪充满向往。

    小雪的到来,意味一年当中天气寒冷的开始,也意味着开春暖阳的日子随之将至,人们对第一场雪的期待,也在寓意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如雪一般纯洁干净。

    我们应当保持平和、平静、平常的心态,在名利前面,坚守初心,不忘史命,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